(2014)肇四法立保字第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梁凤霞与欧昌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凤霞,欧昌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立保字第1号之一申请人梁凤霞,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欧昌任,男,1974年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申请人梁凤霞与被申请人欧昌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凤霞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欧昌任的粤H**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提供其自有的肇庆市大旺中心区房屋一间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欧昌任的粤H**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梁凤霞自有的肇庆市大旺中心区房屋一间作为担保。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建雄审 判 员 廖雪梅代理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建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