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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张良珍与宿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良珍;宿迁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张良珍,女,194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同欣,宿迁市宿城区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元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政、时华君,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珍诉被告宿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珍撤回对被告宿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磊人民陪审员  王宿梅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沙恒金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