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宣汉县冶建材料有限公司与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汉县冶建材料有限公司,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53号原告宣汉县冶建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金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汉县冶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