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海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海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33号原告武汉海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查剑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美渊,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海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亮庭,总经理。原告武汉海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旭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承办人身体原因本案依法转由审判员屠俊霞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武汉海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海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海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海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