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霞与西安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西安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刘霞,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兰县人,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西安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辉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霞诉被告西安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霞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世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