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许永锋诉张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永锋,张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许永锋,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申请人张嘉宏,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申请人许永锋因与被申请人张嘉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许永锋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嘉宏所有的址在泉州市丰泽鑫亿小区4幢A701号房产,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永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嘉宏所有的址在泉州市丰泽鑫亿小区4幢A701号房产进行冻结。保全申请费1049元,由申请人许永锋负担。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一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绿-2--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