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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怡之申请执行陈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怡之,陈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王怡之被执行人陈汉超本院在执行王怡之申请执行陈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陈汉超已将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苍碧审 判 员  苏 懿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