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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广知民初字第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扬州紫竹软件有限公司与扬州开联科技有限公司,段金明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紫竹软件有限公司,扬州开联科技有限公司,段金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知民初字第0191号原告扬州紫竹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奕,总经理。被告扬州开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凤,负责人。被告段金明,男,汉族。原告扬州紫竹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开联科技有限公司、段金明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紫竹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后为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 斌审 判 员  刘昌聪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涂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