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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眉山市明申态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眉山市枫叶园林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明申态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枫叶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明申态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金锐花园。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红武,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眉山市枫叶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白虎滩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年雄,总经理。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眉山市明申态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人以于2013年10月29日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人民陪审员  周元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