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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滨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国正与江阴市澄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梁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正,江阴市澄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梁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滨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李国正,男,1948年1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小春,江阴市云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澄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449666-0。法定代表人李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梁璞,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683323-6。负责人龚学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月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正诉被告梁璞、江阴市澄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正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人民陪审员  华永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