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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洪涛、徐秋兰与李青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徐秋兰,李青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张洪涛,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徐秋兰,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青善,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负责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洪涛、徐秋兰诉被告李青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青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涛、徐秋兰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青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涛、徐秋兰撤回对被告李青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洪涛、徐秋兰承担。审 判 长  吕常运审 判 员  杨松青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