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颜景余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供电局恢复原状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景余,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供电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47号原告颜景余,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石门镇。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供电局,住所延吉市光明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景余诉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供电局恢复原状一案中,原告颜景余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景余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景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颜景余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