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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艳玲与姚荣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玲,姚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09-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玲、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姚荣斌、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调解书确定婚生女姚某某由申请执行人李艳玲抚养,被执行人姚荣斌每月月底支付孩子400元抚养费(从2013年4月至孩子18周岁独立生活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底婚生女姚某某的抚养费共计36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2013年度抚养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0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