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艳玲与姚荣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玲,姚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09-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玲、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姚荣斌、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调解书确定婚生女姚某某由申请执行人李艳玲抚养,被执行人姚荣斌每月月底支付孩子400元抚养费(从2013年4月至孩子18周岁独立生活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底婚生女姚某某的抚养费共计36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2013年度抚养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0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