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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芬与被告王雪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芬,王雪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2601号原告马芬,女,汉族,1986年4月6日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被告王雪丽,女,汉族,1987年3月6日生,住河间市。原告马芬与被告王雪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王雪丽通过电话约原告马芬在廊坊市第九中学门口协商有关事宜,二人见面后即发生口角,被告王雪丽将原告打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86.93元。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未能提交被告详细的户籍信息,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连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