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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丛杨与胡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杨,胡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讷民初字第28号原告丛杨,女。被告胡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杨诉被告胡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杨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0元,减半收取1,340.00元,由原告丛杨负担。审判员  范艳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