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丛杨与胡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杨,胡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讷民初字第28号原告丛杨,女。被告胡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杨诉被告胡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杨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0元,减半收取1,340.00元,由原告丛杨负担。审判员 范艳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