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龙某与恒某、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恒某,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龙某,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恒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袁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恒某、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恒某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