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衢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易小友、季志剑等与衢州市新旺钢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小友,季志剑,洪水清,程文华,徐丁富,衢州市新旺钢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民初字第2号原告易小友。原告季志剑。原告洪水清。原告程文华。原告徐丁富。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冬美。被告衢州市新旺钢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小友、季志剑、洪水清、程文华、徐丁富诉被告衢州市新旺钢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劳动争议案件五原告一并起诉不符立案条件需分别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小友、季志剑、洪水清、程文华、徐丁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易小友、季志剑、洪水清、程文华、徐丁富负担(已付讫)。代理审判员  杨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翁亮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