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普通执行裁定书(25)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坤。申请执行人丁元平。申请执行人于子涵。法定代理人张传坤。系于子涵姥爷。被执行人于海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了张传坤、丁元平、于子涵申请执行于海敬故意杀人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规划路东侧福成福澜苑小区37-2-1002号楼房登记在于海敬名下(房产证号:燕字第105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海敬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规划路东侧福成福澜苑小区37-2-1002号楼房一套,房产证号:燕字第1059**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