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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宏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立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立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宏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辽阳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文圣区西二道街。法定代表人:姜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太,该公司经理。被告:杨立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立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经法院调解,被告杨立旺已经把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12月30日的物业费全部缴清”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辽阳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阳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凡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