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霞少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卢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卢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霞少民初字第35号原告杨某甲。被告卢某。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其与被告卢某于××××年××月按民间风俗结婚,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现跟随被告生活。由于被告存在过错,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非婚生儿子杨某乙由其负责抚养,被告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儿子杨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卢某辩称,原告杨某甲无工作和固定住所,没有能力抚养儿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卢某于××××年××月按民间风俗结婚,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原、被告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现跟随被告卢某生活。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原、被告双方哪方更具备抚养儿子杨某乙的条件;2、抚养费如何承担。1、原、被告双方哪方更具备抚养儿子杨某乙的条件?原告杨某甲主张,非婚生儿子杨某乙出生才3个月,处于哺乳期,且被告卢某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儿子。由其抚养儿子,更有利儿子的健康成长,并提供了以下证据: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23日签订的协议一份,证实双方对抚养权已书面约定,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由女方某。被告卢某质证认为,对该份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当时双方还口头约定,女方须生育第二胎时该协议才生效。被告卢某认为,其抚养能力、条件均优于原告杨某甲。本院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予以采信。2、抚养费如何承担?原告杨某甲主张,被告支付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被告卢某认为,如果儿子姓卢,其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本院分析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从业及收入方面的证据,而被告系农村居民,且系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杨某乙抚养费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杨某甲作为生母要求抚养未满两周岁的儿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某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院根据被告卢某的经济能力及户籍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每月支付人民币600元,作为非婚生子杨某乙的抚养费。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第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卢某的非婚生子杨凯瑞跟随原告杨某甲生活。二、被告卢某按月向原告杨某甲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从2013年12月起直至非婚生子杨凯瑞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钟凌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