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坚生诉被告耿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坚生,耿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谢坚生,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溪且参内乡员潭村茵内**号。身份证号:3505241976********。被告耿孝亮,男,约31岁,汉族,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天厦金盾花园**号楼*单元*号。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坚生诉被告耿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耿孝亮偿还欠款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坚生诉被告耿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坚生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坚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坚生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