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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东瀚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胡黄豪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瀚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胡黄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山东瀚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46号城建大厦(国山中心)A座11楼1105。法定代表人XX光。被申请人胡黄豪。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瀚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黄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462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山东洪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相应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黄豪银行存款46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宗强审判员  秦洁建审判员  刘传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燕冠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