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伯峰与马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伯峰,马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刘伯峰,男。被申请人:马朋,男。申请人刘伯峰与被申请人马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浩宇停车场的鲁J×××××/JH686挂号牌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浩宇停车场的鲁J×××××/JH686挂号牌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