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瓜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汪永刚诉被告孟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刚,孟得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汪永刚,男,生于1977年9月17日,汉族。被告孟得平,男,生于1975年11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刚与被告孟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汪永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永刚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程万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