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李洪林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曹亚飞,辜建军,李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负责人周新国,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菠,系原告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辜文生,系原告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曹亚飞,男,生于1972年9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辜建军,男,生于1977年12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洪林,男,生于1967年2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寿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亚飞、辜建军、李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