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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执民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王德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王德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长商初字第00774号,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被执行人王德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德铭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德铭在中国工商银行的4518115022060779的存款人民币267635.73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义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