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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唐国伟申请执行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冻结1)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伟,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唐国伟,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射洪县人,居民,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代礼东,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表人古昭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国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借款利息、差旅费及所受让债权的本息共计1063000.00元,并从2013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及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82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银行的存款11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于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