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阙某某,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阙某某以为下一次离婚争取时间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阙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阙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吴燕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