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新法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新法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彭某某,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深圳平被告卞某某,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雄飞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2005年间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卞某某在新兴县城自由相识谈婚。2008年6月30日双方自愿到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3日生育儿子卞某龙。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与原告分别于2009年、2010年到阳东温氏工作。2012年由于被告非法赌博,被阳东温氏公司依法辞退。后来,被告回到新兴县城居住生活,并在县城**商场附近开设了新兴县新城镇**商店。2013年8月中旬,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不良嗜好,经原告多次劝告,被告仍不悔改。被告也曾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于是夫妻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夫妻极少联系,也没有过夫妻生活。2013年9月3日被告因赌博被公安局刑事拘留15日��2013年10月20日下午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商讨离婚事宜,当时被告也答应同意离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离婚。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曾三次对原告进行殴打。(2)被告存在不良嗜好,经常赌博,不务正业。(3)被告曾口头同意离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4)夫妻已经分居,分居期间极少联系,夫妻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卞某龙由原告携带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600元/月给原告,直至儿子18岁止;3、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新兴县新城镇**商店让归被告所有(价值约为40000元),由被告折价支付20000元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卞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平时也支付生活费给原告。被告认为夫妻是可以和好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如若离婚,儿子应该由被告携带抚养,抚养费不用原告支付。**商店是被告个人的财产,所以被告不同意支付2万元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05年间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卞某某在新兴县城自由相识谈婚。2008年6月30日双方自愿到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3日生育儿子卞某龙。被告于2009年到阳东温氏公司工作。原告于2010年到阳东温氏公司工作。2012年被告从阳东迁回到新兴县城居住生活,在县城**商场附近开设经营新兴县新城镇**商店,现在新兴县城帮别人开车。原告从2010年至今仍在阳东温氏工作。2013年8月中旬夫妻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9月3日被告因赌博被公安局刑事拘留15日。2013年10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证实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卞某某自由相识三年后,才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而且夫妻共同生活了多年,证明婚后夫妻感情是良好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是扎实的、婚后夫妻感情是良好的,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上述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卞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雄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永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