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中法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行、陆艳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行,陆艳丽,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邹行,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申请执行人陆艳丽,女,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程旭,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程军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文华,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月8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56号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华的银行存款677673.97(利息计算至2013年12月24日,2013年12月25日后利息按法律规定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徽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多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