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周述明与徐青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述明,徐青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述明,男,194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青,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上诉人周述明为与被上诉人徐青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桂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洋振、代理审判员郑飞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述明以无上诉必要为由,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述明的撤诉申请,不存在依法不应准许的情形,符合撤诉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述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周述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桂生审判员 王洋振审判员 郑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