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钱某某被告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