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