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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