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彭礼海犯毒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礼海,彭礼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法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礼海,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身份证号:5201021975111074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麦杆冲28号附3号。2009年5月因贩卖毒品被劳教两年。2013年9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第1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礼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礼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彭礼梅在本市南明区大理石路贩卖毒品给王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4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0.4克毒品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礼梅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毒品扣押及称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礼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0.4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礼梅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被告人彭礼梅曾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现再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礼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二、作案工具白色朵维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