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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齐振华诉被告李娜、杜腊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振华,李娜,杜腊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齐振华。委托代理人周科,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娜。委托代理人谢厚学,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腊成。委托代理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勇。委托代理人张杨。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齐振华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忠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