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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城民初字第0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太仓市洋沙社区股份合作社与太仓市唯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洋沙社区股份合作社,太仓市唯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城民初字第0790号原告太仓市洋沙社区股份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金利锋,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健,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强,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仓市唯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春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洋沙社区股份合作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洋沙社区股份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太仓市洋沙社区股份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