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陶爽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爽,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陶爽,男,1979年12月16日生。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宁路139号中铁大厦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爽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