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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正军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黑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军,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初字第3042号原告刘正军,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润华,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黑石村。法定代表人罗安定,主任。委托代理人黎镇宇,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正军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黑石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史毅、人民陪审员吴立及人民陪审员熊纪高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正军委托代理人吴润华,被告黑石村委托代理人黎镇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正军诉称,刘正军系合法迁入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系该村村民。2008年11月黑石村委会所在村发布了《天心区大托镇黑石村集体土地征地分配和生产安置实施方案》,规定了黑石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设施补偿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黑石村委会陆续对刘正军所在组人均发放了5000元上述三项费用,但以刘正军为外来户为由未予发放。现诉讼请求:1、判令黑石村委会向刘正军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设施补偿费5000元;2、判令黑石村委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黑石村委会辩称,根据村上的村规民约,刘正军不属于发放对象,所以没有发放。刘正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刘正军身份证及户口簿,拟证明刘正军系黑石村村民,应当享受村民待遇;证据2、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登记信息,拟证明黑石村委会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天心区大托镇黑石村集体土地征地分配和生产安置实施方案,拟证明根据该方案规定,黑石村委会应当分发5000元三项费用给村民;证据4、(2013)天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黑石村委会发放了5000元三项费用给村民,但是未给刘正军发放;证据5、结婚证,拟证明刘正军与刘雪芳系夫妻关系。黑石村委会对刘正军提交的证据1、2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根据村规民约,刘正军不属于发放对象;证据5三性均无异议。黑石村委会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刘正军提交的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所待证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以上举证、质证及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刘正军于1988年9月16日与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刘雪芳结婚,其户口于2004年2月6日由湖南省望城县乔口镇迁入该村,成为该村村民。2008年10月31日,黑石村委会主持制定《天心区大托镇黑石村集体土地征地分配和生产安置实施方案》,黑石村委会开始向其所在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设施补偿费等费用。2010年2月,黑石村委会向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设施补偿费共计5000元,但以刘正军系外来户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刘正军多次催要未果,遂酿成纠纷。本院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有关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了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该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系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组员的共有财产,每一组员对该财产共同享有平等的处分、占有、使用、受益权。刘正军为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的村民,应享有与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黑石村委会没有依照平等原则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给刘正军,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刘正军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十条,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正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集体设施补偿费共计5000元;如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 毅人民陪审员 吴 立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