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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行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加贤,卢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苍行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申请执行人陈加贤。被申请执行人卢玉春。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赤计生征字(2013)第105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日作出苍赤计生征字(2013)第105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同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82240元。2013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1日作出的苍赤计生征字(2013)第105号行政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范则共审 判 员  白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