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克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899号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28号(双龙桥家园9号楼)。法定代表人方宏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克云,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红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满云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