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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隆昌县胡家镇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申请人曾崇淑借款合同纠纷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昌县胡家镇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资产管理办公室,曾崇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隆昌县胡家镇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隆昌县胡家镇。负责人:魏正伦,主任。被申请人:曾崇淑,女,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人隆昌县胡家镇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申请人曾崇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隆昌县胡家镇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崇淑的个人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隆昌县胡家镇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曾崇淑位于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隆昌县胡家镇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馨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