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贺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496号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31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原居住地已拆迁,现居住地不详,查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149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