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海法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诉被告阿托巴国际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阿托巴国际航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海法初字第54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负责人:唐瑞平,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新,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送波,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托巴国际航运公司(AlTawbaInternationalNavigationCo.)。住所地:沙特阿拉伯王国(KingdomofSaudiArabia)。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诉被告阿托巴国际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宋瑞秋审 判 员 李正平代理审判员 胡 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