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建军、马美英与刘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马美英,刘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申请执行人马美英。被执行人刘昌梅。张建军、马美英与刘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彭城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彭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3年7月2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3年7月2日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7月16日本院到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财产登记信息。2013年11月1日本院到市产权处了解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大庆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公安查封,暂无法处分,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彭城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彭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赵朝晖执行员 黄如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