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商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傅小平、周樟有与周樟有、邱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小平,周樟有,邱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1444号原告傅小平。被告周樟有。被告邱雪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小平与被告周樟有、邱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小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傅小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樟有、邱雪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小平撤回对被告周樟有、邱雪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76元,保���申请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人民币3596元,由原告傅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