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邝伟东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伟东,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邝伟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负责人胡汉强,该社主任。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3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法定代表人刘昱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邝伟东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准备证据原件存在困难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作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4373.50元,由原告邝伟东负担。审 判 长 陆宏基审 判 员 肖穗祥代理审判员 何东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颖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