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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终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陆鹰与镇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鹰,镇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临江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刚,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陆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镇经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鹰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鹰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陆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代理审判员  仓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