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刑监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亳刑监字第00006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以(2013)涡刑初字第002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亳检刑抗(2013)19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指令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涡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