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郭永财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永财,张金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郭永财,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金灿,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担保人黄丽,女,1986年6月7日生,汉族。申请人郭永财因与被申请人张金灿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金灿人民币110000元。担保人黄丽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南平市XX岭X号楼X层X室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永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人黄丽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金灿人民币110000元。二、查封价值110000元范围内担保人黄丽所有的座落于南平市XX岭X号楼X层X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青审 判 员 王建英代理审判员 张宏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卫瑞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