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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浉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生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生,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张文生,男,1959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陈亮,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生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生因在指定期限内未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