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浉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生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生,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张文生,男,1959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陈亮,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生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生因在指定期限内未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威 来源: